公安业务知识考点梳理: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

阅读次数:编辑发布:安徽公考网发布时间:2018-08-21 10:37:55[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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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国家赔偿法》是1994512通过,9511日实施。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又都包括了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权力,行政、刑事赔偿都有可能产生。

第二节  公安行政赔偿

公安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劳动教养、强制遣送、留置审查、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强制隔离。

非法拘禁包括滥用权力的非法拘禁和无权的非法拘禁。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后果,公安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提出包括:单独提出、一并提出。公安机关要在2个月赔偿完毕。否则3个月内受害人向法院诉讼。

请求国家赔偿的时限为两年。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从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继续计算

第三节 公安刑事赔偿

1、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使侦查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去的赔偿的权利。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的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公安刑事赔偿的程序: 1赔偿的提出 2申请赔偿时效3赔偿申请书4赔偿期限

5、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应当赔偿的情形应当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由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期限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行政赔偿与公安刑事赔偿的异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