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时评:执法司法考核应更加开放

阅读次数:编辑发布:安徽公考网发布时间:2016-03-25 23:08:02[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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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司法工作是面向民众的,考核也应“向更加开放转变”


  继上月最高法院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之后,日前闭幕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也明确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要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并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政法机关乃社会公器,接受考核理所当然。何况目前正进入地方的“两会季”,各地“一府两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人大的审议和监督,这也是一种考核。在现行宪法框架之下,行政、检察与审判机关,都无权拒绝这种考核。


  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决定取消的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等考核项目,主要涉及地方党政机关的横向考核与上级政法机关的纵向考核。执法司法考核指标或考核项目本身并无原罪。有的考核项目,比如“审限内结案率”,不但不应取消,还应强化。司法活动是一个流程,每个诉讼阶段都有较具体的期限要求。对于法院来说,让正义不迟到,本就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宗个案都应达成的程序性结果。强调“审限内结案率”,对于促进司法效率和促成司法正义具有重要价值。


  但如果将“结案率”指向侦查部门,不合理性就显而易见了。为了及时结案,一些地方奉“不破不立”或“难破不立”为圭臬,使群众有案难立。有些地方还提出了“限期破案”甚至“命案限期必破”的要求,容易导致有罪推定、屈打成招等司法潜规则盛行。有些案件因为证据灭失等条件限制,客观上存在“破不了、诉不出、判不下”的情况,强行要求“必破”,那离错案也就不远了。近年来得以昭雪的影响性诉讼中,不少个案都能窥见“考核出错案”的影子。


  将刑拘数、批捕率等列为司法考核项目,也明显有违法治思维的基本逻辑。刑拘数的多寡并不代表该地区治安状态的好坏,批捕率也不是越高越好。以此考核政法机关的工作,让不少基层执法司法人员无所适从。那些辖区内治安状况良好、考核期内没有发案或只有极少发案的,整天为指标发愁,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无中生有私造假案的现象,或以“抓大放小细水长流”来维系应付考核。这完全背离了考核的初衷。


  执法司法考核指标可以有,但前提是必须科学、合理,并尊重执法司法规律。本次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了“四个转变”,其中之一是“向更加开放转变”。执法司法工作面向民众,考核也应“向更加开放转变”。过往的“行政考核司法”失之于错位,混淆了权力属性;“上级考核下级”失之于封闭,缺乏公众参与。取消不合理考核指标,一方面,需要理顺行政权、检察权、司法权的外部关系,厘清执法权与司法权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要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考核。


  政法工作关乎社会公正与社会稳定,须臾离不开法治框架。让执法司法考核向更加开放转变,正是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根本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