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时评:用制度铲除错案滋生的土壤

阅读次数:编辑发布:安徽公考网发布时间:2016-03-25 23:10:15[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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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让司法的各个环节都有效运转起来,防止出现“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一错到底的可能


  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重申了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被群众解读为“一朝办错案,终身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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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的出台和媒体的关注,均有现实针对性。从河南李怀亮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冤案,从“真凶归来”到“亡者复活”,冤假错案激起了对司法纠错机制的忧虑,进而影响司法公信。而这些冤假错案背后,往往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或迫于法外压力而草率判决甚至枉法裁判的问题。用制度铲除错案滋生的土壤,势在必行。


  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司法制度都会产生错误,司法之剑难免误伤,关键在于如何纠正、怎样防范。我国法律中的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设计,就是从机制上确保司法错误能够获得纠正。但这些制度重在事后救济,而非事先防控。中央政法委对错案追责的规定,有助于从每一个司法环节防控错案发生,是司法纠错功能的集中体现。


  错案追责是中华法系的精粹之一。早在《尚书》中就有“五过之疵,其罪惟均”的记载,即法官在审案时如有依仗权势、贪赃枉法等“五过”,要与案犯同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各地就已经试行错案追究制度,1998年,“两高”分别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


  然而,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对错案追究制度的批评声也时有耳闻。主要的原因,在于“错案”的定义模糊,不少地方将重审、抗诉、改判、再审等正常的审理程序均视为“错案”,甚至纳入考核指标,造成“办案越多,错案越多”的不良导向。一些下级法院为了避免错案,滥用案件请示制度,从而使二审、再审程序的监督功能大大削弱。


  需要明确的是,评判错案的标准只能依照法律程序和客观标准,制度本身也不是对审级制度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取代,而是对原有制度的有效补充。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让司法的各个环节都有效运转起来,防止出现“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一错到底的可能。在这个意义上,只有让各个环节的司法人员都感受到严格执法的压力,才能让既有的司法制度运作得更好,让该制衡的制衡,该监督的监督。


  在司法领域,每一起冤假错案都是社会肌体上的一道创伤。弥合伤口,避免误伤,离不开司法责任体系的完善。每个环节的司法人员都能感受到案件质量和自身休戚相关,才能真正做到铁面无私;通过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有利于排除法外的干扰和人情的干预。这也是改进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的契机,让司法人员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为了完成指标而工作。


  对全社会而言,这是法治观念的一次普及。案件的对与错,只能以法律为依据,而不能以某个人的意愿、某些群体的猜测和臆断为依据,“无罪推定”应成共识。有效的错案追究制度下,社会应当对法官有足够的信任。将司法交还司法,让司法者听从理性、法律和程序的指令,大胆负责地判断而不屈从,小心谨慎地裁量而不枉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