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评:如何治理“合同工”“临时工”执法现象

阅读次数:编辑发布:安徽公考网发布时间:2013-06-08 00:00:00[ 字体:   ]

南方网评:如何治理“合同工”“临时工”执法现象由安徽公考网整理发布,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ahgkpx)订阅安徽公考资讯。需要备考资料、政策答疑、考试交流群请加下列微信群:

进群二维码

  “合同工”、“临时工”执法现象今后有望在广东杜绝。《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6月1日起施行,要求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6月5日《人民日报》)。


  “合同工”、“临时工”执法现象带有相当的普遍性,本身就值得思考。究其缘由有几个方面:


  一是从法规地位上讲,具体执法行为人,是执法主体机关委托的关系,也就是说谁来执法,代行的是具体机关的权限。然而,谁有资格来执法,执法人员资格与执法主体之间有没有排他性,目前的规定比较模糊。这就给“合同工”、“临时工”执法留出了法规的缺漏。


  二是从授权的程序来看,行政执法人员确实实行了资格管理,但是资格管理的授权由省级人民政府来执行,人员身份如何申报与核定,在操作层面上存在诸多环节,不排除一些部门和机关在“有人可用比受制于身份好”的思维主导下,模糊人员身份,申报和获取执法资格。


  三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部门由公务员构成,在许多地方公务员在庞大的行政执法中,一方面是人员偏少,另一方面受队伍的年龄结构、人事制度等制约,不得不通过突破身份界限,选择相对年轻的群体来执行具体的执法行为。比如,很多的基层公安部门,承担外围庞杂的执法任务的都是协警,一者因为警察队伍老化,二者因为城市壮大后对警务力量的需求增大,与之相对应则是队伍代谢的滞后,有的地方编制与人事权在省一级公安部门。


  当然,除了这些原因之外,也不排除有些地方使用“合同工”、“临时工”是用来“背黑锅”。


  根治“合同工”、“临时工”执法现象这一现象,既要从法治的角度,厘清行政执法主体与具体执法人员资格之间的关系,确立不具资格执法人员执法无效的准则,并纳入到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监察法,对具体行政执法的制约设计中去。同时,要大力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解决人浮于事,挑肥拣瘦的问题,防止把行政执法当成工作负担,推给不恰当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