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 如何让环保权力全流程强硬起来

阅读次数:编辑发布:安徽公考网发布时间:2013-05-15 00:00:00[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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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5月13日上午的国务院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现在对建设项目实施了环境评价制度,但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这令人担忧,对于环保工作必须加强监管。


  很显然,李克强所指出的,正是当下一个被关注与诟病的环保话题:尽管环保已成了现代生活中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诸如环境评价的技术性安排也被广泛运用,但在具体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可持续的污染治理路径仍然难以形成。重事前环保资质检测,重准入性门槛的设置,但相对忽略随后的环保设施配置,与日后常态的项目污染治理,仍是看得见的监管乏力。如此情况下,在不少地方,污染性产业照旧运行,许多重污染事件也仅仅被象征性处罚。


  一个不可持续的污染治理路径,自然无法达致预期的治理效果,甚至会形成某种监管虚无的负效应,它必须被纠偏。只有当环保的威慑力无处不在,发现项目污染就会随时叫停,并加以处罚,地方的项目建设才会是真正“环保”的。那么,“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是如何形成的?归结起来,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种。一是某些环保部门的失职,再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缘由,乃环保权力本身的依附型,当环保权力本身就受到种种制约,它当然就无法真正地全流程“强硬”起来。


  所谓环保部门的“依附型”,专家与观察者们其实早已经说得很清楚,那就是在行政序列中,地方环保局往往只是当地政府的一个部门,其局长由本级政府任命并对本级政府负责,经费开支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因为此种财权、人权与事权上的直接管辖,理论上环保局应“独享”的执法权也被无形弱化。一方面,它不得不服从于地方主要官员某些急功近利、不惮于制造污染的发展思路;另一方面,即便是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它也面临诸多的现实执法障碍。由此,轻事中、事后监管也就形成。


  污染的项目层出自然无法建成美丽中国。正因为如此,对环保的监管、治理与问责力度不能有丝毫打折。“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之前,失职的环保部门必须被惩处,与此同时,最关键的举措仍然在于扩大环保机构独立的执法权。当下的环保法有必要做出进一步的修订,明确环保机构经费与执法权限的可保证性,此外,制度设计也必须进行深度转身,譬如,可将当下环保部门的属地管辖改变为部门直管,减少地方政府的利益与权力制约。有改变与不依附的环保执法权,可持续的环保治理链条自然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