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刑法(2)

阅读次数:编辑发布:安徽公考网发布时间:2013-07-08 00:00:00[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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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而是规定了类推制度。从逻辑上说,罪行法定与类推是存在明显矛盾的。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均衡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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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调人际关系能力:员工反对你指定的工资方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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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一个公司的的财务主管,你制定了一份工资方案,老板支持,但有的员工反对,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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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听取大家的意见,看看大家不满意的地方在哪里,有什么要求和更好的建议。


  (2)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因为不了解工资方案的具体规定而产生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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