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宪法(2)

阅读次数:编辑发布:安徽公考网发布时间:2013-04-01 00:00:00[ 字体:   ]

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宪法(2)由安徽公考网整理发布,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ahgkpx)订阅安徽公考资讯。需要备考资料、政策答疑、考试交流群请加下列微信群:

进群二维码

  二 国家性质

  (一)国体问题

  国体表明一定人在国家统治及统治机构中的地位,即国体是一种统治形态,国体表明一定阶级的统治或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中国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本质即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在内容和特征上一般表述为,它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的结合。

  (二)政党制度

  我国政党制度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一个突出特色。

  除了中国共产党以外,我国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 国民党”;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九三学社,简称“九三”;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

  (三)爱国统一战线

  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应当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