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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遴选公务员面试及体检、考察工作方案
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2017年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皖组通字〔2017〕4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为做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及体检、考察等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对象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按照面试人选与遴选职位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最后一名如有多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实际人数少于或等于遴选职位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环节。面试前需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二)资格复审时间、地点
时间:2017年11月3日,上午8:00—11:00,下午2:30-5:00。
地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处(合肥市长江西路472号)。
(三)资格复审要求
1、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笔试准考证、网上报名表、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以上材料需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证明。
2、考生需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考生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17年9月)、现所在工作单位和职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党委或党组公章)。
如考生系由下级机关转任到本级机关的,须注明转任到本级机关的具体时间。
3、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或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以及不能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取消其面试资格。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合格人选参加面试。
4.对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选,发给《面试通知书》。
二、面试
(一)面试时间和地点
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面试方式
1、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考生以抽签方式确定面试顺序,依次面试。
3、面试考官共7人。外聘考官不少于考官的二分之一,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选派。考官针对考生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分值的平均分即为考生面试成绩,根据规定,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4、面试满分100分。面试后,按笔试、面试成绩6:4的比例合成考生最终成绩。
(三)注意事项
1、请考生准时参加面试,未按时参加面试者视为自动放弃面试。
2、考生参加面试时应携带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进入面试考场答题时只报面试序号,不得透露本人姓名等信息。
三、体检和考察
体检、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排序)差额确定。其中,30014职位差额1人;30015、30016、30017职位,各差额1人。体检由省高院统一安排、考生自行承担费用,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结果如出现不合格情况,按有关规定递补。
根据体检情况,由省高院成立考察组,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
体检、考察的时间安排另行确定。
四、公示和办理转任手续
根据报考人员考试综合成绩、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由省高院召开党组会研究决定拟遴选人员。确定的拟遴选人员在安徽先锋网、安徽法院网和拟遴选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人员将办理试用手续,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遴选人员在原单位的一切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办理转任手续。
五、组织领导与监督
省高院公开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试、体检和考察等各环节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省高院按人事考试规定和保密、回避等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省高院纪检监察部门将对遴选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
咨询电话:0551-65599813、0551-65599418
监督电话:0551-65599852
附件:2017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遴选公务员资格复审人选名单
职位代码 |
准考证号 |
笔试成绩 |
30014 |
30102713 |
67.5 |
30014 |
30102712 |
64.5 |
30014 |
30102714 |
63 |
30014 |
30102709 |
62.25 |
30014 |
30102711 |
60 |
30014 |
30102710 |
58.25 |
30015 |
30102715 |
73 |
30015 |
30102716 |
65.75 |
30015 |
30102717 |
64.25 |
30016 |
30102719 |
66.25 |
30016 |
30102811 |
65.25 |
30016 |
30102809 |
65 |
30016 |
30102825 |
65 |
30017 |
30102903 |
66.75 |
30017 |
30102915 |
65.75 |
30017 |
30102905 |
64.75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