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滁州建筑工程管理处招聘2人公告

阅读次数:编辑发布:安徽公考网发布时间:2016-10-11 15:18:09[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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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招聘简章

  为促进建管事业可持续发展,经报主管部门同意,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公开招聘2名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专业知识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招聘范围和条件

  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男性,30周岁以下(198711日后出生),其中法律专业1名,工程机械专业(或工程机械制造与维修、工程机械控制技术)1名,能够承担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相应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且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条件;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年龄、工作经历及专业、技能等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正在履行劳动合同,且无法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信息发布

  招聘公告于20161010在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网站上统一发布,同时在E滁州网站、滁州市人才网站公布招聘信息。

  ()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为20161024日—1111日,工作日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地点在滁州市琅琊西路81号建设大厦101002;

  咨询电话:055030652993031930(报名期间使用)

  2、应聘人员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应届毕业生须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学历取得时间证明)。在职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以上各项报名证件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应聘人员须填写《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招聘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

  4、应聘须形成竞争,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不足开考比例规定时,核减招聘计划数或经报主管部门同意后适当调整;

  5、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一致、真实有效。凡

  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情况与应聘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

  ()笔试

  1、笔试内容:《专业基础知识》一科,考试时限为120分钟,分值为100分。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招聘单位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

  3、笔试成绩公布: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网站公布;

  4、为确保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成绩设置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者不得聘用。

  ()面试

  1、面试人员的范围: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与招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足规定比例时,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面试人选;

  2、面试的形式和程序:面试根据应聘专业采取随机问答的形式进行,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向应聘人员宣布。为确保用人质量,面试成绩设置最低控制合格分数为60分,低于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者不得聘用;

  3、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考试成绩计算: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60%)与面试成绩(40%)合成成绩。考试总成绩在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滁州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网站公布。

  ()体检

  按照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与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考试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仍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低排序。

  体检工作由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具体组织,体检标准按照招考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自行承担。

  对体检出现缺额的,在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不再递补。

  ()公示

  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从考试、体检等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网站公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下达聘用通知。聘用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聘用

  1、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二个月)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2、聘用人员实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有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能够继续胜任工作的;

  (3)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五、纪律与监督

  1.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组织实施,接受监督;

  2.严格执行公开招聘的相关工作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分;

  3.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面试或聘用资格。

  监督举报电话:0550-3046796

  本公告由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1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