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评:食品安全法修改,重典治乱更要治官

阅读次数:编辑发布:安徽公考网发布时间:2013-06-20 00:00:00[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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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大于天,频频爆出的食品安全丑闻不断考验着公众的承受力。据《新京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解,《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召开研讨会,征集各方意见。按照立法计划,《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力争今年年底完成”。


  2009年刚刚颁行的中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已然面临修改,且可能是大修,或应视为对食品安全领域严峻局面的立法应对。但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当前食品安全的乱象纷陈,其产生原因并不仅仅是(甚至也不主要是)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监管的无序、无效,以及对监管不力的问责同样不力,均为必须要直面的食品安全困厄所在。


  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食品安全事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大多即意味着危害已然造成,甚至有可能损失已相当惨重,对个案的查处与严惩其所起的作用,除了惩罚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多的在于对潜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警戒。而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则主要指向如何确保食品安全不出问题,构筑食品安全完整、无懈可击的监管防御链条。


  在食品安全成为案件之前,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管扮演着尤其重要的角色。而食品安全丑闻频出的现状,监管不力乃至溃败,甚至是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惜与违法企业“合谋”的情况,不能不说亦是极为致命的症结所在。需要“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高压态势”,用法律甚至是刑法阻吓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更需要通过对部门监管责任的严厉法律追究,来实现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惩戒。而后者,恰恰是常被疏忽的那一部分。


  反观现行《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法律追究形式多为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层面的问责。更进一步看,在现实中的个案追究,对监管部门的严重渎职行为,查处与问责还存在“问责随关注冷却而不了了之”的现况。


  日前召开的《食品安全法》修订研讨会上,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刘佩智介绍,对现行《食品安全法》,基层执法部门和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是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此观点应可代表一大部分监管、执法部门的心声。对社会公众而言,每有食品安全事件爆出,严惩不啻是第一时间最主要的正义诉求,而“惩处力度不够”的诉求在转换表达主体(变成监管部门)后,其可能的对接思路最直接的或在扩权。加之《食品安全法》的修改,目前看仍旧会由食药监部门主导,从法案起草到意见征集,监管部门通过部门立法的方式所可能达到的目的,或许有惩处力度的加强,但也可能存在对部门监管责任(尤其是事发后的严厉问责追究)的刻意回避。


  立法者同时还是监管责任的担负者,对其监管不尽职乃至失职的法律追究,从立法到执法,这一视角都需要格外的强调和关注。与之相应的,多项食品饮品的国家标准,甚至也存在由主要企业参与(或主导)制定的情况,亦为行业乱象、安全堪忧的主要原因。显而易见的情况是,目前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并非仅有小作坊在案,行业内大型企业也多有牵涉其中。


  食品安全领域的“重典治乱”,不仅是对直接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更应当是对政府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失职常错位等现象与行为的治理。重典治官应当成为食品安全领域“重典治乱”的应有之义,否则单方面强调“惩处力度不够”的问题,便极有可能导致部门主导立法、进而谋求部门扩权的危险。建立起对食品安全坚固的防御体系,常态而有力的防控,而非在出现突发事件后的阶段性“强化监管”。食品安全系于牢固的监管链条,法律只是其最后的底线。